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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

苏财建[2005]12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下发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局:
  财政部、交通部于2005年6月发布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为加强我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交通部,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交通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财政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确定省级及各省辖市专项资金年度规模、范围,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各省辖市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应根据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规模、范围,确定本级和所辖县(市)的专项资金年度规模、范围,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县(市)交通、财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以上一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上一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省辖市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应于上年度10月底以前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交通厅对本级和各省辖市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第八条 在全省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总计划中,申请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计划单列,待中央确定并下达车购税项目预算后,省再行下达。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在财政部审核确定预算、并会同交通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后,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对各省辖市下达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对于县级项目,各省辖市应将有关内容及时通知县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实际执行时,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交通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次,对各省辖市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于县级项目,各省辖市应及时将年度预算通知县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我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国家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什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管理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同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按月汇总后上报交通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指标一经下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以“四按”原则(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决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上一级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使用。如属项目结余,经批准后,可纳入项目调整。项目调整应在年内及时按有关程序报批,否则将不结转下年使用,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的报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批。竣工决算审批的对象是上级和本级的财政补助和政府性贷款占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对于其他的项目竣工决算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必要时也可采取收回指标、停报项目等措施。省财政厅、交通厅将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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