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
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环保局依法征收的、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排污费收入。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和环保专项规划; 2、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示范应用项目; (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五)污染监控、事故应急处理和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七)列入国家、省和市环保重点规划的项目及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环保机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费用;环保科技工艺的研发费用。 (八)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就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与管理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共同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配套资金证明等材料。属于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项目还应附报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 3、重大的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自然生态恢复与保护项目须附报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申报材料按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配有封面和目录。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软盘等同时上报。 (三)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手续一般在上年度四季度办理,当年一季度可作补充和调整。 第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市环保局对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涉及清洁生产项目的市经贸委参与进行技术评估。 (二)市财政局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财务评估; (三)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单和使用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经建处会同市环保局计划处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做好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为项目成立,拨付3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通过验收后,拨付40%。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补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分期拨款,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因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或项目建设管理不善,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投入运行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技术方案,使治理工程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收回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级、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部、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保资金 使用管理 办法 抄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市发改委、经贸委、审计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