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财建[2005]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指南》和苏财建[2005]8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资金 项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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