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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等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教育  培训  函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35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2006〕66号
苏价工函〔2006〕1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核定安全生产技术复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安监函[2005]10号)和《关于申请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苏安监函[2005]11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2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号令)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和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时,收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式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lll号)核定的相应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50%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每人330元。上述收费标准合授课费、实习材料费、教材资料费等费用,具体培训内容和时间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此文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教育 培训 函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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