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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级医疗机构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为加强市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和收费票据的使用,根据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苏卫规财[2003]53号、苏财综[2003]4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5]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级医疗机构财政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用至2006年3月31日,此后一律作废。
  二、非盈利医疗机构需对原使用的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进行清理,填写由市卫生局提供的《单位票据清理表》,于2006年4月1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单位票据清理表》。
  三、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有两种,一种是用于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内部往来的“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另一种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有《x x医院门诊收费收据》、《x x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和《x x医院挂号费、诊疗费收据》(票样附后)。
  四、自2006年4月1日起,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卫生局发放与管理。非盈利医疗机构首次向市卫生局申领“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时,需提供《单位票据清理表》、原来由市财政局发放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印制记录簿》,填制《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票据购领申请表》。再次申领时,只需填制《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票据购领申请表》,携带《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印制记录簿》。
  非盈利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印制医疗收费票据时,需提供《单位票据清理表》、原来由市财政局发放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负责制记录簿》、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和卫生部门发放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填制《常州市医疗收费票据印制申请表》,由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印制。再次申印时,只需填制《常州市医疗收费票据印制申请表》,携带《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印制记录簿》。
  五、医疗收费票据实行按月申报、审批、印制,市卫生局于每月上旬办理印刷审批手续。
  六、医疗收费票据印刷费用由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与印刷企业直接结算,票据由印刷企业与用票单位直接交接验收。
  七、使用和出具医疗收费票据必须是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印、购领、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在使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八、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销毁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和保管五年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销毁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票据,自觉接受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市卫生局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予以处分处罚。

  附件:医疗收费收据票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  票据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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