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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区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 105号 、苏价费〔2005〕 379 号、 苏财综〔2005〕 10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批准设立、注册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幼儿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我市各类幼儿园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市教育局评估认定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一类、二类和合格幼儿园,实行分类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各类收费标准为:省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市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370元;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二类幼儿园每生每月300 元;合格幼儿园每生每月240元。
  以上标准,一类(含一类)以上幼儿园可对照“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详见附件四),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提出上下浮动申请,填写“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附件二),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各区教育、物价部门要严格对照“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审批上浮标准。市教育、物价部门每年对实行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发现有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和不符合上浮条件的,将取消该园上浮收费标准资格。
  个别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以上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须报经市教育、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审批。
  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20元。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3.幼儿园举办的托儿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可在每生每月日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元。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办班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民办幼儿园和各幼儿园举办的2周岁半以下婴幼儿的亲子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上报保育教育费备案材料包括:《办园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保育教育费成本测算表、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三)等。收费标准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
  四、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取消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收费。幼儿园在园的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不含床上用品),是保育教育成本的组成部分,幼儿园不得以代办费名义另行收费,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周五下午4时以前),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
各幼儿园在每学期结束后20日内要填报“幼儿园教材、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社会活动结算清单备案表”(附件五),上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
  五、报销和减免政策。
  (一)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育教育费,独生子女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216元;非独生子女的保育教育费,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90元。保育教育费第一学期(秋季开学)的5个月和暑假期间八月份(计6个月)的费用,由家长女方单位负担,第二学期(春季开学)的5个月和寒假、暑假期间七月份各半个月(计6个月)的费用,由家长男方单位负担。
对经确认的烈士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按规定报销的保育教育费,全部由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票据,独生子女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216元,非独生子女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90元。
  (二)烈士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凭有关证明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入园可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减免方法,由可享受对象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幼儿园予以减免,减免额度为合格园保育教育费的50%。
六、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等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七、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所收经费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
  八、关于幼儿中途休园、转园或退园的收费规定。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或要求退园、转园的,其在园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含三个月)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九、各类幼儿园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教师师德和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更好地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各辖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十、金坛、溧阳市及武进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收费标准,并抄报常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入园时已交捐资助学款的,其所交的捐资助学款按幼儿剩余在园时间折算到月,相应抵扣保育教育费。
  十二、本通知由常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附件:一、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二、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三、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
     五、幼儿园教材、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社会活动结算清单备案表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幼儿园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共印180份

附件一:

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元/生·月)

幼儿园等级

日托

全托

托儿班

(日托)

不夜宿

夜宿

省示范园

400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20

在日托幼儿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市示范园

370

市一类园

330

市二类园

300

合格园

240

附件二:

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幼 儿 园 基 本 情 况

幼儿园名称(盖章)

 

注册登

记编号

 

 

 

等级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计规模(班)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实际班级数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数

 

 

员工数

 

幼儿园申请保育教育费上浮标准

上浮幅度

上浮后的具体标准(元/.月)

 

日托

 

全托

(不夜宿)

 

全托(夜宿)

 

托儿班

 

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三:

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备案表

幼 儿 园 基 本 情 况

幼儿园名称(盖章)

 

办园许可证编号

 

地址

 

等级

 

举办者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民非法人登记证编号

 

登记注

册编号

 

设计规模(班)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实际班级数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数

 

其他员工数

 

保育教育费备案标准(元/.月)

日托

 

全托(不夜宿)

 

全托(夜宿)

 

托儿班

 

主管部门办理情况

 

 

 

 

 

 

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四:

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

  一、省示范园。
  (一)班额:全园人数平均每班不超过35人。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园长、副园长具有教育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科学历。
  3.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大专率达80%,骨干教师比例达1/3。
  (三)办园规模:办园规模9班以上,在园幼儿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办园特色: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并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家长和同行广泛认可,已形成显性特色成果。
  (五)其他条件:取得本类别资格三年以上。
  二、市示范园。
  (一)班额:全园人数平均每班不超过36人。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园长、副园长具有教育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科学历。
  3.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大专率达70%,骨干教师比例达1/3。
  (三)办园规模:办园规模9班以上,在园幼儿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办园特色: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并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家长和同行广泛认可,已形成显性特色成果。
  (五)其他条件:取得本类别资格三年以上。
  三、一类园。
  (一)班额:全园人数平均每班不超过38人。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园长、副园长具有教育类大专以上学历。
  3.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大专率达60%,骨干教师比例达1/4。
  (三)办园规模:办园规模9班以上,在园幼儿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办园特色: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并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家长和同行广泛认可,已形成显性特色成果。
  (五)其他条件:取得本类别资格三年以上。

附件五:

幼儿园教材、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社会活动结算清单备案表(每生每学期)

  班级:                                          2006          

      

 

单 价

 

一、教材类(小计)

 

 

 

1

 

 

 

2

 

 

 

3

 

 

 

4

 

 

 

5

 

 

 

二、学习用品类(小计)

 

 

 

1

 

 

 

2

 

 

 

3

 

 

 

4

 

 

 

5

 

 

 

三、生活用品类(小计)

 

 

 

1

 

 

 

2

 

 

 

3

 

 

 

4

 

 

 

5

 

 

 

四、社会活动类(小计)

 

 

 

1

 

 

 

2

 

 

 

五、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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