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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3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制订《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常清办〔200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清办〔2006〕1号)规定,组织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及账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置估价),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账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及时入账,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由本单位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并及时入账管理,同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三)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本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审报无偿划拨。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账,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投资损失等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经过鉴证的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仍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处理。

  凡属盘亏损失,应提供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凡属毁损报废损失,应提供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凡属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应提供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

  七、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账,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账,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经有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后处理,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账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产负债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资产损失原因分项明细表》、《资产盘盈原因分项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资产损失原因分项明细表》、《资产盘盈原因分项明细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核实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各清产核资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整有关账目。

  十、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账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账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盘亏或损失涉及税收事项,如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存货盘亏等,在取得财政部门资金核实批复后,应报送税务部门取得审批手续,然后进行调整账务处理。

  十三、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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