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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夏季用电高峰期对地方电厂实施引导补贴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市夏季用电高峰期对地方电厂实施引导补贴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电厂发电积极性,缓解夏季用电高峰期的电力紧张形势,市财政部门对市调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夏季用电高峰期的电力生产实施补贴,考核补贴办法为:
  一、常州供电公司按省核定的季度及分月购电量计划并根据地区的供用电需求和用电峰谷,考虑电厂的供热情况,下达相关发电企业的月度或日计划负荷曲线。供电公司根据电网的供用电形势与电厂的供热实际需要,修改或调整电厂的负荷曲线。
  二、各发电企业按照供电公司下达的计划负荷曲线接带负荷,实际负荷不应低于计划负荷的95%。
  三、电厂的上网电量由常州供电公司分时电能计量装置采集。在考核时段内电厂锋段的上网电量补贴每千瓦时0.03元。
  四、电厂的负荷曲线以调度自动化系统每10分钟一个采样点(全时段78个采样点)为准,当实际负荷低于计划负荷95%的,则为不合格点。每一个不合格点将扣除补贴金额:装机总容量20MW及以上的电厂每一个不合格点扣补贴金额50元,装机总容量20MW以下至10MW的电厂每一个不合格点扣补贴金额30元,装机总容量10MW以下的电厂每一个不合格点扣补贴金额10元。
  五、电厂发生机组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非电厂原因除外)或未经经贸委和供电公司调度批准而停运等非计划停运,按停运容量和停运时间扣补贴金额每千瓦时1分。
  六、参加考核的电厂加强对通信远动设备运行维护,对由于电厂设备运行不正常而造成的考核统计误差由电厂自行负责。
  七、企业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在考核时段内按发电量补贴每千瓦时0.005元。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在高峰时段有多余,鼓励其上网,自发电上网的考核同地方公用热电厂。
(企业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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