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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财政补贴助推我市就业再就业
发布日期:2006-07-3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我市根据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台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办法,十项资金补贴为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提供切实保障:
  一是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免费服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免费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补贴。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介绍的,可按成功就业及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补贴。具体标准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元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60元补贴。
  二是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服务的,按照培训工种和培训合格率给予200-400元培训补贴。
  三是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包括: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及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三种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国家和省核定的各工种鉴定收费标准补贴。
  六是劳动力市场建设补贴。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硬件设备、设施的投入和信息网络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规划建设。
  七是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
  八是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九是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对本地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所需资金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对异地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 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市区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统一使用。(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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