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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我市出台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从六方面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

  一是明确我市政府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和融资原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为我市政府性城市建设投融资的主体。明确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按照市场运作、自求平衡、依法经营、规避风险的原则运作,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明确各部门、单位在城市投融资管理中的职责。 办法明确市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城市投融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承担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融通、项目投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是规范项目计划与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明确对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并结合中、长期政府性建设项目规划、年度建设需要、财力供给等进行汇总、审核、论证,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草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是加强城市投融资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办法明确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职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履行财政监管职责,依法对其政府性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投融资主体的监督考核。 建立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组织实施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大额索赔、建设资金严重缺口、工期长时间延误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建立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经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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