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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加强市级党政机关闲置资产清理处置管理
发布日期:2006-09-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财政部门加强机关北迁后党政机关剩余闲置资产的管理,倡导厉行节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登记造册管理。要求各部门对所有不属于报废且不随迁的剩余实物资产分类造册,划归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是实物资产保全管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实物资产保全措施,凡可以移动的资产,应当并置规定地点存放,并做好搬迁后闲置资产的消防、保卫工作。

  三是闲置资产处置管理。对于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且事业单位占用资产权属为行政机关的,机关搬迁后资产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对机关将有关资产权属划拨给下属事业单位的,须向市清核办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资产划拨手续;党政机关实物资产实行集中存放,由市清核办组织评估和变现;对无法变现且有适当使用方向的资产,纳入政府捐赠物资管理;对于经以上程序仍无法组织价值转换的资产,作废残品处理。

  四是加强不动产处置管理。党政机关占用且权属明确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北迁工作结束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无偿划拨形式接收,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对闲置房产已经落实用于安置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的,房产由被安置单位接收,并办理国有资产划拨手续;对党政机关剩余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须作变卖处置的,要求按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拍卖转让;对暂不能处置的不动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有效维护,可以组织租赁经营的,转入经营性资产管理。

  五是处置收入管理。党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后形成的大宗资产拍卖转让收入、协议转让收入、零星资产的变价出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收入、闲置资产的出租、出借的租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绩效评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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