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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的若干奖励、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07-04-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常发〔2006〕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以及《常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到2020年远景目标》(常政发〔2006〕55号)精神,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政策意见》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详见附件。
  附件1:常州市涉外研发机构资助办法(试行)
  附件2:常州市新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3: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附件4: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5:常州市单位、个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金奖、优秀奖及江苏省优秀专利金、银、铜奖专项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1:      
                       常州市涉外研发机构资助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所指涉外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市创办的研发机构以及国内企业到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并按《公司法》建立、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国(境)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市创办研发机构,并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外商研发机构”,由该研发机构于认定当年12月31日前向常州市科技局申报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提交研发机构工商登记注册、认定证书、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常州市有关企业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并取得知识产权归中方所有的专利、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等研发成果,由该企业于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申报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提交研发机构建立及取得研发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项目经市科技局审定后,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涉外研发机构资助经费,经费额度每项20万元。
  五、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和经费实行监督管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常州市新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奖励的是当年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原辅材料购置及试验外协、研发人员工资、会议、差旅等费用。
  五、科技创新平台新建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文件证明材料及经费预算方案。
  六、同一单位当年新建两个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只奖励最高级别,不重复奖励。
  七、经市科技局汇总并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补助对象
  (一)常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从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引进科研成果(技术转让);
  (二)常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与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技术开发);
  第二条  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常州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第三条  补助经费优先支持:
  (一)与常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校的合作项目;
  (二)在常设立分校(院、部、部)、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
  (三)在常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
  (四)符合年度《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合作项目;
  第四条  申报要求
  (一)由常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申报范围限于当年度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合作项目经认定、评审后,给予合同额10-50%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补助经费领取办法:
  (一)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经形式审核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二)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年度支持的项目及经费安排,会商市财政局后共同行文立项,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及大企业、大集团独立或与其它中资单位联合,在常州注册成立分校(院、所、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研发总部等内资研发机构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启动经费(由研发机构选择研究课题,以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办法(试行)
  一、 奖励对象
  奖励代表常州市企事业单位获得以下科学技术奖项的个人: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二 、申报要求
  (一)由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 申报范围限于当年度获得的奖励。
  三、 申报资料
  (一)单位获奖奖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授奖单位颁发的奖金总额的凭证;
  (四)项目获奖人数的凭证;
  (五)证明获奖个人所获奖励是其代表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所获得的奖励;
  四、奖金的拨付
  (一)按代表常州市企事业单位的获奖人获得的、由授奖单位颁发的奖金额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经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常州市单位、个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金奖、优秀奖及江苏省优秀专利金、银、铜奖专项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比的“江苏省优秀专利金奖”、“江苏省优秀专利银奖”、“江苏省优秀专利铜奖”的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设计)人。
  二、奖励标准及办法
  对获得上述奖项的我市专利权人及发明(设计)人,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奖励。专利权人与发明(设计)人不是同一主体的,专利权人获奖金的60%,发明(设计)人获奖金的40%。
  (一)获得一项“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获得一项“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一项“江苏省优秀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获得一项“江苏省优秀专利银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获得一项“江苏省优秀专利铜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获国家、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授奖文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市知识产权局于次年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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