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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登记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7-04-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成果项目的转化工作,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
  1.对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以本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
  2.企业属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且以税后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凭验资报告等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且以税后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金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凭其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等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属于其他企业法人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凭验资报告等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二、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可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1.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用于为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科技企业并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2.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申请人可凭验资报告等材料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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