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 为了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4〕20号)、《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省财政设立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共同负责。 省经贸委依据我省年度节能工作重点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市县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 (三)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类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第(三)类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补助;其它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同一项目省财政当年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贸委、财政局同时报送“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财政部门还须附报《关于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中填报〈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的通知》(苏财企[2004]51号)要求的表格。 (二)省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四)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将补助资金拨到项目单位。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现行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委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应将当年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将效益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于次年2月底前将实际使用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挪用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财企〔2006〕38号、苏经贸环资〔2006〕362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