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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的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1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的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常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的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基地所需的各类人才,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创建学习型城市和我市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3〕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现制定常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
  常州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统筹该项经费。
  二、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
  三、征收办法
  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和经费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征收,各企业应按规定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交纳。征收期结束后,地税局应将收取的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及时缴存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逾期未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经费使用
  (一)企业留用的1.5%部分要保证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和学习型企业建设,并确保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不少于企业留用部分的50%,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改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政府将全额统筹该项经费。
  (二)政府统筹的0.5%部分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及示范专业建设等方面,由使用部门提出项目预算,经市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三)考虑到该项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难度较大的工作,拟将实际征收额的2%作为手续费,按季返还征收部门,用于征收工作的业务费用和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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