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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常州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1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关于开征常州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征常州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正确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及市政府常政发〔1997〕1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宣传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就常州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务的经营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广告经营单位。
从事上述业务的经营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常机构和一切有上述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专业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务的,按照其营业收入的全额依照3%的费率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口径同营业税计算口径一致,下同),对兼营单位按其上述娱乐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依照3%的费率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广告经营单位,按广告收入总额依照3%的费率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兼营上述业务的,应与主营业务及其他兼营业务分别核算,若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全部营业收入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征收机关及征收办法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征收机关征收后,统一划缴市财政。
  (四)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列支。
  四、开征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发生的应缴款项在1997年12月31日前补征入库。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武进、金坛、溧阳、新区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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