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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常州市三项绿化收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1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加强省管“三项绿化收费”工作,我们制订了“常州市三项绿化收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绿化委员会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常州市“三项绿化收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986〕第209号文件和苏绿委〔1994〕第03号、苏财综〔1994〕第68号、苏价费〔1994〕第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三项绿化收费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常州市“省管三项绿化收费”的收缴管理办法。
  一、征收对象
  市区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和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1.绿化费:按苏绿委〔1993〕第06号、苏价费〔1993〕第23号、苏财综〔1993〕第50号文,每人每年按8元标准计收。
  2.义务植树统筹费:按苏绿委〔1988〕第2号文,每人每年按5元标准计收。
  3.绿化保证金:按苏绿委〔1988〕第2号文的规定征收。
  4.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的计收人数均以上年末的人事、劳动部门的在册人数为准,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办法
  1.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代收同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2.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收国有企业(包括部、省属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业单位。
  3.工商局负责代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业人员)。
  四、绿化保证金征收办法
  1.绿化保证金仍委托市规划国土局在领取建筑许可证前收缴。
  2.在戚区、郊区范围内应征收的绿化保证金委托戚区、郊区绿化办负责征收。
  五、收费管理
  1.各缴费单位应将本年度应缴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于每年五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2.各代收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前一次性向市绿化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的收费财政专户解缴。
  市财政专户是:
  常州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账号 502—2610401679
  开户行 市建行城南办事处
  3.一九九六年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收缴时间定在九月底、解缴财政专户时间为十月底。
  六、收费使用
  征收三项绿化收费,旨在促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提高绿化水平,各级绿化管理部门要切实保证该项资金专款专用,年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绿化委员会审查,并报财政局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社会职能下放到区的市属单位缴纳的绿化费仍按常绿委〔1988〕年第6号文规定按实际收缴数的70%下拨给各辖区统筹安排使用。
  七、对未缴费的单位,由绿化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以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武进、金坛、溧阳三市可根据上述精神制订自己的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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