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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6〕14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和《关于加强市级医疗机构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06〕2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社区医疗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医疗票据的适用范围
  社区医疗票据适用于市卫生部门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出具的收费票据。
社区医疗票据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社区医疗票据的种类
  社区医疗票据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政府规定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活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出具的收费票据。社区医疗票据分为“常州市Ⅹ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收费收据”和“常州市Ⅹ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收费收据”(票样附后)。
  三、社区医疗票据的印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社区医疗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委托市卫生局发放与管理。
申请印制社区医疗票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次申请印制社区医疗票据时,需提供市卫生部门发放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并附单位原票据清理情况等相关资料,填制《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交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卫生局发放《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印制、使用记录簿》。《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由市卫生局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印制。再次申印时,只需填制《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携带《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印制、使用记录簿》。
社区医疗票据实行按月申报、审批、印制,市卫生局于每月上旬办理印刷申报手续,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
  社区医疗票据印刷费用由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印刷企业直接结算。
  四、社区医疗票据的使用
  自2007年7月1日起,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社区医疗票据,原使用的其他收费票据一律作废。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使用社区医疗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卫生、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
  五、社区医疗票据的管理
  使用社区医疗票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依法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财政补助和业务收支结余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为群众提供廉价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是单位内部社区医疗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社区医疗票据的申印、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社区医疗票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印制、领用、结存台账,确保票款一致。定期盘点票据的使用、库存情况。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自行销毁已使用的社区医疗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销毁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管理社区医疗票据,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的监督管理。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将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予以处分处罚。

  附件:社区医疗票据票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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