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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辖市(区)财政局: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经请示市领导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财政部两个《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希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财政部两个《办法》
  《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部令要求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原则和思路,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目前,我市已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要尽快理顺体制、明确职能,确保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有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等各资产管理的事项,均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三、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根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有偿使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等风险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信息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政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入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努力将《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各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落实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办法》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要求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所形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资产收益形成、征缴和使用诸环节;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努力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七、努力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各地区要迅速组织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掌握各类资产的数量、构成、使用情况。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并逐步纳入资产信息库管理。
  八、加强和持续深化《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搞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1.财政部令第35号
     2.财政部令第36号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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