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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的办公办案条件,推动“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27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277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政法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政法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鼓励共建,保证效益。

第四条 政法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政法部门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省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 政法专款重点投向苏北五市、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及黄桥、茅山老区。共建项目资金的分配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二章 政法专款的分配

第六条 政法专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一)规范、公开、公平;(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三)引入激励机制;(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七条 政法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

第八条 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按照因素计算法分别计算出各市、县的基本补助和以奖代补两部分数额后,合并下达到市、县财政。

前款所称因素计算法,是指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能客观反映政法支出需求和效益的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支出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政法专款数额。基本补助部分,选择政法部门工作量、地方贫困程度、各县规模大小等因素,计算各地应得政法专款数额,以发挥政法专款在帮助贫困地区政法部门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奖代补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地方各级财政对政法部门的经费投入状况、政法部门工作实绩、政法专款管理水平等因素,计算各地应得政法专款数额,以进一步推动市、县财政落实对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和管理责任,促进政法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其他专款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体项目的不同特点审核确定,省财政厅适时下达到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三章 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条 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省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市、县政法部门,从政法专款中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是指将政法专款及市、县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政法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一)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并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二)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市级部门分别承担以下管理责任:(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项目计划,对所属县(市、区)报送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上报;负责组织全市装备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比例或数额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向市本级政法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并做好专款的拨付工作;参与市本级维修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二)市级政法部门协助市财政局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好市本级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全市装备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市本级维修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市级财政会同市级政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并做好向省财政厅及省级政法部门的报告工作。

县级部门分别承担以下管理责任:(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各政法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比例或数额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向政法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并做好专款的拨付工作;参与维修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监督工作;会同政法部门做好向市财政局、政法部门的报告工作。(二)县级政法部门具体负责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装备物资的采购、验收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维修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及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项目管理的资金由政法专款和市、县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各自职责,及时分配下达政法专款、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除完成省财政厅下达的配套资金任务外,应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主动安排配套资金,以提高政法专款的使用效益。地方配套的资金,必须在实施政府采购和维修工程招标之前落实到位,配套资金必须与政法专款实行同样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省财政厅在年初下达政法专款预分配方案,并确定市、县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省财政厅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政法专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厅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各政法部门用于装备和维修项目的资金比例和数额。

第十七条 政法专款管理采取项目集中的方式安排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本省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政法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和我省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款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级政法部门确定我省当年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装备项目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市、县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各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各市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财政、政法部门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确认的项民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各地不得再调整变更。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及政法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完成。

各级财政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装备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装备项目计划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提出申请,履行装备项目的政府采购手续。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以后,组织项目单位与供应商集中签订合同。根据签订的合同,供应商组织供货,项目单位验货,经同级财政部门对相关票据、政府采购手续审核确认以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专款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政府采购部门无法采购的特种设备,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由项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仍归原项目单位,原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新的装备项目,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采购。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

(二)维修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维修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组织实施。维修专款也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的购货发票、资金结算凭证对用政法专款购置的装备物资以及维修工程增加的资产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项目单位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注明该项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价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政法专款项目应专门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管理。财政部门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政法专款预分配方案及预算指标文件;年度项目申报表及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对政法部门下达的指标通知及项目资金拨付手续;每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表;三年期项目实施总结等。

项目单位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项目申报表及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通知及项目资金拨付手续;装备项目采购结果、维修项目招投标手续,装备项目采购合同(协议)、维修项目维修合同(协议); 所有实施项目的合法票据及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台账,资产所在科室、使用人(保管人)名单;所采购的装备项目实物、维修项目图片资料;政法项目实施总结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合执行情况报告。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七个月内,会同政法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同时报送全市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三年期项目规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专款是中央、省财政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政法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中央财政共建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确定申请中央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和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我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于当年七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共建项目的地区,应成立由财政部门、项目共建单位共同派员参加的共建项目建设与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共建项目建设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共建项目住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共建项目按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由负责项目施工和日常管理的政法单位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共建项目竣工后四个月内,市财政局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将向财政部报告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共建项目建成后,必须遵循“共同投资,共同享用”的原则,参与共建的各项目单位与项目主办单位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各种耗材等直接费用按“谁使用、谁负担” 的原则分担。

第三十三条 奖励资金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政法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下达到获得优异成绩的市、县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七月底前,由市、县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对中央、省下达的其他政法项目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七月底前,由市、县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政法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政法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政法专款的绩效考评分为年度考评和规划期综合考评。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对各市、县该年度政法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件)。 规划期综合考评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主要依据分年度的考评结果,对各市县三年来的政法专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七条 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县的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评分为对市、县财政两个层次进行。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市财政局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4名者为优秀;县财政局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1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市、县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也影响其它政法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条 考评成绩优异者,由省财政厅予以表彰并奖励数额不等的奖励资金,其中市财政局奖励4名,县财政局奖励10名。

第四十一条 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省财政厅予以通报。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财政局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省财政厅除通报外,将调减其下一规划期政法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政法专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政法专款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对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政法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对装备维修项目和共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办案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和专款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市、县使用政法专款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法专款的地区,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

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

为科学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在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政法补助专款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按以下标准对各市、县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一、考评依据

(一)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规定;

(二)省财政厅下达的《政法补助专款三年期项目规划》及《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计划》;

(三)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与专款管理有关的文件;

(四)省财政厅及省级政法部门组织的实地考察报告;

(五)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考评内容

(一)根据《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送的《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计划》、《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政法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省财政厅布置的与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文字材料及报表;

(二)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

(三)政法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专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项目计划执行及项目完成情况;

(五)专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分标准

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从“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情况”、“报表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使用的绩效情况”五个方面对各市、县专款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考评。考评总分为 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0分。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得满分,申报的项目计划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最多可以扣10分。

(二)报表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

本项指标总分为15分,其中:报表报送时间5分、编报质量5分、文字说明材料5分。

1.报表报送时间。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含软盘)及文字材料者得5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每项资料迟到三天扣1分,最多可扣5分。不同材料的扣分累加计算,一并考核;要求报送软盘而没有同时报送者视同未按时报送。

2.报表编报质量。完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填报,报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得2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局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报表数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0.5分。各项报表的扣分累加计算,最多可扣2分。

报表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准确,表中数字无错误者得3分。因报表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3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0.5分。各项报表的扣分累加计算,最多可扣3分。

3.文字说明材料。重点考核《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政法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文字材料。按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项文字材料者得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者扣1分;没有按规定的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1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1分;各项文字材料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30分,其中:专款资金拨付情况15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15分。

1.专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将专款指标下达到项目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专款的得15分。没有将专款指标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未如期将专款拨付给供应商或项目施工单位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上报的年度项目执行报告没有填列下达补助专款文号的,视同资金未拨付到位,每发现一笔扣2分;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量占计划数量每相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本项最多可扣15分。

2.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各市、县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数额达到省财政厅要求的数额,得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10分。

3.超过省财政厅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市级配套数额超过规定的配套比例,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要求配套的县(市、区),主动落实配套资金的,配套金额每达到补助资金十个百分点得1分,最多可得5分。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本指标总分为35分,其中:项目完成情况25分,项目调整情况10分。

1.项目完成情况,满分25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并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得满分。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共建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每发现一笔扣10分;实际装备购置数量低于计划装备采购数量,每发现一笔扣1分;装备项目采购节余资金率不得超过 15%,每超1个百分点扣 1分;装备项目年终结余资金不得超过规划资金的2%,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维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每相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本项最多可扣25分。

2.项目调整情况,满分10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存在擅自调整情况的得满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用途者,每发现一笔扣3分;随意调整项目之间金额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本项最多可扣10分。

(五)专款使用的绩效情况

本项目指标总分为10分。各地要对本地区政法专款使用以后产生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要围绕政法专款投入以后当地政法部门的工作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公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分析,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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