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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苏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
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
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苏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
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
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FX:PAGE]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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