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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会经费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0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属各机关、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公平保障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简化财政支付程序,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缴费年度起,对由财政预算单位解缴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会经费按照“统一基数、统一标准、统一支付”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和范围
  实行“统一基数、统一标准、统一支付”的项目为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且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他预算形式的单位按照缴费计算基数的现行规定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费基数
  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工资、津(补)贴作为计提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我局常财办〔2005〕7号《关于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种社会保障等缴费基数的工资口径的函》不再执行。
  三、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按缴费基数的10%,新职工住房补贴按缴费基数的15%实行财政直接解缴支付后,个人缴纳的部分按单位缴费基数和标准计提。
  四、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仍按2007年的部门预算执行,不作调整。
  五、具体操作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支付。
  1.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标准自动生成每人年度的计提基数,经单位核对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受理点进行申报。由于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计提基数发生变化,今年的申报日期为2007年8月9日前,具体申报方式为:
  编入2007年部门预算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由财政部门自动生成,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核对财政部门自动生成的计提基数; 其他编内人员由预算单位按照附件明确的缴费基数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预算单位汇总申报表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点报送。
  2.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自行缴交改为由财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自动生成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并将单位缴交部分和个人缴交部分各按10%的资金直接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分解到个人账户。不在直接支付范围的预算单位按规定标准仍按原程序由单位自行申报,自行支付。
  3.属于“三统一”范围并已申报了7、8月份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用款计划但尚未下达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部退回恢复单位指标;已下达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作冲销处理并恢复单位指标。
  4.关于人员增减变动后的申报和支付。
  每月1-9日为预算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转移、新增、销户、封存等)申报期,预算单位于每月9日前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将人员增减的相关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基数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预算单位将变更清册交公积金业务办理点进行申报。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资金支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超过申报时间发生的人员增减变动,由预算单位于下月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5.单位除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之外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方式参照个人缴存者的缴交方式执行。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办法另行制定。
  6.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预算单位核算的会计凭证和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7.各单位每月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二)工会经费的支付办法。
  1.每年7月份由财政部门将各单位部门预算中按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自动生成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后全额直接支付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收到款项后,按规定市总工会本级留存40%,其余60%由市总工会支付到预算单位开设的工会经费专户。无工会经费专户的单位支付到单位保留的基本支出账户。
  财政工资统发中个人缴纳的会费仍按原操作办法实行,由代理银行代扣后支付到预算单位工会经费或基本支出账户。
  2.不属于“三统一”范围的预算单位和各预算单位在财政工资统发之外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缴付,仍按原渠道计提和拨解工会经费。
  3.各预算单位于7月1日前已申报上半年工会经费用款计划但未下达的,由财政部门退回预算单位;已下达的用款计划但未使用的由财政部门冲销后按新办法执行;已下达用款计划并已支付的,由财政部门将结余指标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和申请后直接支付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比例分别拨缴工会经费。
  4.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预算单位凭常州市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解单”或“银行提供的收账通知单”对支付的60%部分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个人扣款部分按原规定执行。
  5.原《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常财库〔2005〕3号)文件规定与新办法不符的按新办法执行。
  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计提基数和标准,违反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单位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联系。

  附件:2007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费基数项目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日


2007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购房补贴缴费基数项目

  1.行政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补贴项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岗位工资、工人级别工资、工人奖金、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外挂工资、特岗津贴(含警衔津贴、政法津贴)、差旅费包干、领导干部手机补贴、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补贴、清凉饮料费、节编奖、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
  2.事业单位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补贴项目为:职务(岗位)工资、事业津贴、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外挂工资、特岗津贴(含教龄津贴、特教补贴、特级教师津贴)、清凉饮料费、年度考核奖、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
  3.其他:
  未编入2007年部门预算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到岗的编内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购房补贴的缴费基数按上述项目计提。未编入2007年部门预算但在2006年12月3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到岗的预算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购房补贴缴费基数按2007年7月份财政工资统发中的应发工资数加上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作为计提基数。
  尚未进行工资套改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购房补贴缴费基数按目前财政工资统发中的应发工资数加上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作为计提基数,待工资套改后再按套改后的应发工资数加上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作为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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