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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侨办、省侨联《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7-08-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侨办、侨联:
  为贯彻落实苏财行〔2007〕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苏财行〔2007〕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困难归侨补助申报、审核及发放
  根据苏财行〔2007〕26号文件精神,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所需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市及各辖市、区需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9月份,辖市、区侨办负责牵头,会同当地侨联等部门共同确定当年困难归侨补助名单,并上报市侨办,同时申领《江苏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或《江苏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两表由省侨办印制),发至申报人统一填报。申报人若属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填报《江苏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并附归侨证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复印件。申报人若属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填报《江苏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并附归侨证复印件、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核实证明。
  2.申报表填好后,辖市、区侨办会同当地侨联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当年补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于9月底前连同附件一式三份上报市侨办。
  3.申报材料送达市侨办后,经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由市侨办每年10月份上报省侨办。
  4.经省财政厅、省侨办、省侨联审核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困难归侨,其补助经费每年12月份下达我市后,由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上述两种类型的归侨,如遇个人情况交叉重复,以享受最高补助标准为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二、关于企业退休归侨补助申报、审核及发放
  根据苏财行〔2007〕26号文件精神,对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发放及领取办法由同级侨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侨联自行制订,我市的具体办法如下:
  1.各辖市、区属企业退休归侨的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领取办法由所在地侨办会同当地财政、侨联制订方案后执行(每年将补助名单报市侨办备案)。
  2.市属企业退休归侨的生活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领取步骤如下:
  (1)市侨办会同市侨联与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条件和补助对象变化情况,发放《常州市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由申报人填报。申报人填表后,附本人归侨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市侨办。
  (2)每年10月份,由市侨办、市侨联对补助对象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把当年补助名单汇总后(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并于每年年底下达到市侨办,由市侨办统一发放。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附件:1.常州市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
     2.    年度常州市企业退休归侨变化情况表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常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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