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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农工办,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步伐,提高建设水平,市级财政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常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章 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示范导向”等原则。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级8 个示范镇和20 个示范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
  对新农村居住示范点等,暂不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对建设成效明显,示范效果好的示范典型,经市考核验收后,将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鼓励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开展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建设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
  示范镇:修编完成新一轮镇域总体规划,镇、村布局合理;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形态结构,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全面开展镇村环境整治,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垃圾清运等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市级生态园林镇、省级以上卫生镇或环境优美镇;完善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集聚人口能力。
  示范村: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按照规划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村庄布局合理,基础设施继续改善;村级道路硬化工程、路灯亮化工程逐步实施到位,大力推进村庄绿化,村庄整体形象优美,垃圾清理、河道保结等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得到落实;文体、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加强,服务平台基本建立。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

  第六条  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实行立项招投标制度。由市委农工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立项招投标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所在的镇政府或村委会,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为项目申报管理部门。
项目申报前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项目招投标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和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单位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建设规划,并按要求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新版)。项目文本应详细编制项目建设经费预算,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单独编制明细支出项目。以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正式文件联合向市委农工办、财政局上报。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2)建设项目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3)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4)年度建设项目投资需有一定的规模。
  第十条  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论证,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按计划落实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扶持资金用途,组织项目实施,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 万元。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所在地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要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报账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将加强指导和督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等,凡使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如对外承包建设的,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单独设置账户,单独核算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辖市(区)农工办、财政局将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拿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年终前,要将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面报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逾期未上报的,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虚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常州市市级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委农[2006]60号、常财农[2006]128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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