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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现将《常州市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验收报告》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申请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花名册》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汇总表》
     6.《常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统计表》
     7.2006年度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常州市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确保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目标,市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常发[2004]21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4]5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补助挂钩的原则。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市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各辖市(区)财政也要按规定和要求,设立本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
  (二)农民受益的原则。培训机构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就业率;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收费标准,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农民直接受益。
  (三)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专业),由农民在定点培训机构中择优选择,不得有所限制。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全部用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在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用时,按现行收费标准每人降低100元,减少的费用由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给予补贴。
2006年度我市首批定点培训机构已经省认定公布(名单见苏劳协办[2006]29号文),以后年度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按照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协办[2006]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培训对象和补助条件
  (一)补助对象由各辖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愿望确定。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失地农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及复员退伍军人应优先培训和补助;
  (二)组织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每期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
  (三)接受培训补助的农民,必须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经费申请
  (一)培训备案。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劳动、教育部门确定的办学许可培训项目和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培训。在每个培训项目开办前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收费标准和学员名册报所辖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经核准后按时开班。
  (二)检查验收。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向所辖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审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附件2)。
  (三)申请补助。培训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定点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补助,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花名册(附件4)、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所在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日内审核汇总(附件5)转同级财政部门。
  五、经费拨付
  各辖市(区)要按照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5号文件规定,对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未办理开班前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检查验收的,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年度结束后,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农工办、教育等)共同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二)各辖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宣传,对认定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辖市(区)要加强对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或弄虚作假套取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停止和追回补助资金。
  (四)对没有按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组织措施不力、没有按时报告转移进度、不上报年度培训转移工作总结、培训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辖市(区)或定点培训机构,将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书面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经费补助资格。
  (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辖市、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跟踪管理制度,结合镇镇通工程的组织实施,努力实现培训、审核、兑付信息化管理,按季统计各培训单位的情况,并于季末的20日前上报《常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情况统计表》(附件6),原金坛、溧阳市上报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度季报表”暂停上报。
  七、2006年度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随文下达(见附件7),列入各辖市、区2006年“0701(农业)行业管理”预算支出科目。
  八、其他
  年度结束前,各辖市(区)要对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情况、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补助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蒋倩   联系电话(传真):8124735
  电子信箱:wentao@czld.com.cn     qanqi5181518@163.com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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