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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实施办法》已经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实施办法》 
     2.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合同书
     3.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合同书
     4.项目自筹资金签证书
     5.以物折资结算表
     6.物资入库单
     7.项目筹资投劳清册
     8.报账申请表
     9.项目单项工程财务预/决算表
     10.项目单项工程验收表
     1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固定资产登记移交表
     1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书  
     13.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资金报账申请表
     14.项目工程承建合同书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29号令)、《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操作规程》(苏财农发[2004]59号、苏农开农[2004]44号),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主体。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县级财政农财科负责报账具体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单项工程成本。
  第三条 报账资金。本实施办法所指县级财政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省市立项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财政资金以及按规定必须实施县级报账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等。
  第五条 财政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按规定报账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资金报账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它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落实、有偿资金债务落实和协助回收、报账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初步审核、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项目报账原始发票以及与报账相关的手续。

  第二章 报账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报账资金的“三专”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对国家、省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开设专户、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其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纳入农发账户核算,但必须单独设专页核算报账业务。
  第八条 资金报账原则。应根据省、市批复的项目计划和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书所列经费预算范围的支出内容报账。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下列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内容未列入财政资金支出计划的;
  (二)未实行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合法票据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五)项目中其它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九条  报账资金直拨制原则。报账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即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咨询服务、供应商等报账单位。  
  第十条 资金配套政策。项目计划经市批复后,各级财政应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与地方配套比例为1:1,地方配套比例为:茅山老区项目省财政配套90%、市财政配套10%,其它地区项目省财政配套50%、市财政配套25%、县财政配套25%。除国家项目外,其它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省以上项目,市级财政为无偿资金的2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签订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合同书。年度项目或计划经市批复后,由市财政、市项目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县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管理合同书。由县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与项目单位签订年度项目建设管理合同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的招投标制度。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工程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各地应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签订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书。对财政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全部纳入监理范围,由市统一组织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监理公司,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中标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受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各地签订监理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预拨项目工程资金。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后,财政部门可根据施工合同书预拨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总额30%的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工程财务决算,上报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报账附件之一。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可分单项工程分别验收和全部工程结束后总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可根据报账具体情况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表,作为报账附件之一。
  第十七条 报账申请。报账申请由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首先对申请报账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该手续不全,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第十八条 报账。财政部门依据审核后的报账内容,扣除10%的工程应付质量保证金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税务发票,实行报账。
  第十九条 工程应付质量保证金。县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工程财政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项目应付质量保证金,待市级验收合格后核拨。

  第四章 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概预算审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时必须对所有单项工程编制概预算,由市财政和市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概预算进行专项审计,按审计后的概预算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不经概预算审计,上报项目财政不予盖章,财政资金不予报账。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年度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和竣工决算进行专项审计,按审计后金额报账。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解决,节约部分用于增做工程。不经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不得通过市级验收,工程应付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体工程报账。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报账申请表、工程承建合同书、工程财务决算书、工程验收表、工程税务发票。未实行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报账申请表、财务决算书、工程验收表、购买原材料和机械设备以及其它物资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非实体工程报账。
  (一)项目管理费
  1、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文件、参加人员签名、发生费用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
  2、业务培训。业务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签名、发生费用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
  3、项目及工程招标。邀请招标文件、参加单位签名、评标专家签名、发生费用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
  4、资金和项目公示。制作公示牌的有关费用发票。
  5、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年度实施计划及概预算的编制。与服务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
  (二)科技推广费
  1、技术培训。拨款申请表、培训通知、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签到单、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
  2、其它科技推广。拨款申请表;良种或种苗购置发票;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科研单位服务发票以及支出明细表(含科技人员补助金额);提供试验、示范、推广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协议以及发票。
  (三)培训费。拨款申请表、培训通知、内容、时间、培训人员签到单、培训地点发票。
  (四)贷款贴息资金。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贴息”字样。
  (五)监理费。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六)勘测设计费。勘测设计合同、实际勘测、设计结果证明、勘测设计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按实体工程和非实体工程分别提供原始资料,并在原始资料上加盖“财政无偿拨付”字样。
  第二十五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台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具体按常财农[2003]4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财务互审制度。根据项目报账的进度,市财政定期组织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制度执行、项目资金核算、报账程序等进行对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财政从每年四季度开始至次年三月底,按月对项目实施进度和报账进度进行通报,以促进年度项目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检查处理。对在省、市年度检查验收、审计部门审计中被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将追回违纪违规项目资金,同时扣减该地区下年度市级项目同等资金额度。

  第七章 项目验收、工程移交及管护
  第三十条 县级验收。项目竣工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本级验收结束后二部门应在市规定的时间,以文件形式提请市级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级验收。根据县级提出的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依照国家、省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检查验收。采取当场打分办法,根据各地得分情况,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并以文件形式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第三十二条 工程移交及管护。项目竣工后,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逐一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明确产权,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移交表,办理移交,切实抓好项目建成后管护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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