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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08-2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中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 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
  1.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级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2.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3.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5.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6.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本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7.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保障措施
  1.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的领导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加大考核力度。将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为“好班子”评选;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申报参加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评比活动。
  3. 确保整改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主要领导应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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