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精神,为加强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是省政府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包括省文物维修保护补助经费和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共同解决。
第四条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统一领导、确保重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五条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抢险、维修、安全和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
三、非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的移交和奖励;
四、重要馆藏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
五、经专家组评审认可的文物保护科研项目;
六、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安全、消防;
七、经省文化厅、财政厅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市、县承担项目的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联合行文,逐级上报。除第八条情况外,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文化厅文物处、计财处初审。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立项,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每年3月1日前,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年度申请补助经费项目的方案和预算报送省文化厅,由文物和计财部门初审和筛选。
二、每年7月1日以前由省文化厅文物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筛选后的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论证、审核。
三、每年9月1日前,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论证和确定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项目和补助经费,并联合行文下达文物保护专项项目和补助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均应提交与申请项目相应的方案、预算、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文物出现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文物抢险维修、抢救性考古发掘等情况时,可由申请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补助申请。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单项申报,核定预算,按进度拨款,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文件后,应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一条 已批准补助的单位,在一至二年内仍未动工的,省文化厅和财政厅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或由省财政厅收回经费,并继续用于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资金,应如数上交市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物维修保护项目。
第十三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告,经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第十四条 凡使用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用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向同级和上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各市应在项目完工后二月内将本地区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或指定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写出正式验收报告。大型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凡使用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用款单位,项目完成后应主动要求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市以上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省文化厅内审机构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用款单位也将进行定期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
三、挪用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四、擅自动用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购置非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
五、擅自处理用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决算;
八、地方配套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文化厅苏文物(95)第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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