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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管理办法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规范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收购原则
  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主体是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收购计划,确定收购区域、面积、预算金额以及二手房与空置商品房收购比例等要求。
  二手房收购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0万元(含1500万);
  2.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3.连续3年被评为常州市诚信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择优选择确定。
  空置商品房的收购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实施。
  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国有资产由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管理。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管和利用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三、收购范围
  未列入拆迁范围的市区二手房、空置商品房。违规开发的定销商品房、农民安置房等不列入收购范围。
  四、收购条件及收购价格
  1.收购的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证件合法齐全、无任何权属纠纷。
  2.收购房源不存在渗漏等建筑质量问题,其中二手房水、电、厨、卫等基本生活设施须齐全。
  3.原则上收购二手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收购空置商品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60-80平方米左右。
  4.收购二手房价格以市场评估价和契税计税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收购空置商品房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以同类区域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契税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五、收购程序
  (一)收购二手房程序
  1.每年年初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收购计划,与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廉租住房实物房源委托收购协议》。
  2.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收集房源信息、初步勘查并上报相关资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收购对象和收购价格。
  3.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售人签订《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
  4.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支付房地产经济机构50%购房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物业交割、相关设施等过户手续,并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移交资产并验收后支付剩余的50%购房费用。
  5.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收购工作的资料归集整理,并在收购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资料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归档,同时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结清代理费用。
  (二)收购空置商品房程序
  1.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收购计划的要求,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对照收购条件确定收购房源,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按合同结清购房款,办理相关权证。
  六、廉租住房收购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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