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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常州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各中等职业教育院校:
  现将《常州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管理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七日


常州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管理,规范中等职业院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技[1998]24号、苏价费[1998]110号、苏财综[1998]68号)、《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成人中专。
  二、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的概念及管理原则:
  (一)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简称实习材料费)的概念:院校根据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组织学生开展特殊专业(工种)操作技能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和水电消耗费用。
  (二)实习材料费管理原则:
  1、坚持标准:院校具备满足实验实习教学需要的场所和配套的设备,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2、严格配备:要有稳定的教师和辅助人员队伍,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结构合理,实践教学能力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践指导人员。
  3、科学设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编制并执行既符合院校培养目标、又满足培养学科必须具备的操作应用技能要求的教学实习计划。
  4、分类管理:根据院校评估等级以及不同专业实习材料消耗实际制定不同的实习材料费标准。
  5、合理负担:对消耗材料较大的特殊专业(工种),根据适当补偿、合理分摊的要求,其学费和实习材料费在累加一般不超过同类大专学费的前提下,适当制定实习材料费用。
  三、实习材料费的构成:
  实习材料费由院校根据实习计划按学年人均实际发生的主辅材料、水电消耗构成。仪器设备修理费、设备折旧费不得列入实习材料费,非技能类教学实习不得收取材料费。
  四、实习材料费的申报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实习材料费的申请;
  (二)满足教学需要的场所、设施和教职工资料(见附件一);
  (三)近三年来院校收支基本情况(见附件二);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性教学实习计划;
  (五)实习材料费成本测算表(见附件三)。
  五、实习材料费的制定:
  实习材料费实行分级管理,按隶属关系由市、辖市(区)物价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制定。
  六、实习材料费的管理:
  (一)实习材料费制定或调整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并公示后向学生收取。
  (二)院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实习材料费分专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各院校每年应将实习材料费实际收支情况按专业汇总后(附件四)于次年2月底报物价、财政、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
  (三)实习材料费调整后,院校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的实习材料费应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四)院校应按照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资助他们完成学业。
  七、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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