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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和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预算单位仍需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补)缴操作规程》中的要求做好每月的汇(补)缴工作,按规定时间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理网点报送纸质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和“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生成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常州市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清册》。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补缴问题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条件
  1.个人因故公积金封存的,单位为恢复其正常汇缴而对封存时段的集中补缴,其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人员,单位为其以前月份未缴数而进行的补缴。
  3.单位因个别人员年度基数申报有误,对基数调整后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4.尚未进行工资套改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费基数按目前财政工资统发中的应发工资数加上一次性地方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作为计提基数,工资套改后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二)补缴操作流程
  每月25日前,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上报的次月新增或调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基数、月缴额以及个别人员补缴情况,由财政审核确定。
每月30日前,预算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好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开设或转入工作,填写公积金号,做好“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的“单位确认”工作。
  次月9日前,单位经办人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常州市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清册》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理网点办理汇(补)缴核定手续。
  (三)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操作流程
  1.补缴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进行操作:  
  (1)公积金状态:单位已确认
  (2)当月财政统发工资数据还未上报
  2.操作流程:进入工资统发系统——正常发放中“公积金”模块——选择需补缴人员,姓名前打勾——点击“补缴”按钮——输入单位补贴补缴数、个人扣款补缴数、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数及补缴说明后“保存”——回到起始页面,点击“补缴上报”——待专管员审核通过即可。
  (四)其他事项
  1.单位可以每月补缴,或是对差额部分集中一次或分期补缴。
  2.单位进行补缴时,应当注意个人扣款总数不能超过工资应发数,即实发工资不能为零。若扣款超过工资数,应按月缴额的倍数分月补缴。
  3.对差额部分进行补缴的,不改变原有基数。预算单位不得以补缴的名义变相扩大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基数和月缴额,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会计核算凭证问题
  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预算单位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汇(补)缴书》作为会计核算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预算单位根据常州市总工会开具的《常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结算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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