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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苏财会〔200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常州市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打印输出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会〔2001〕7号文件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
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随着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全面推开,我省的会计电算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经过政府部门几年来的正确引导和制度规范,各单位在选择会计核算软件时更加注重软件的合规性和运用性,在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时,基本上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我省现采用的对各单位使用计算机替化手工记账由所属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批或评审的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经研究决定,各单位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再需要经过审批。何时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意见自行决定。我厅也不再对社会中介机构确认会计电算化评审的资格。
  请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会计电算化开展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
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管理会计工作,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时应该遵循本规范意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相应的会计电算化证书。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第五条  会计岗位的设置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设岗的规定,并有利于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六条  配有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
  第七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的结果。
  第八条  制定了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各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有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3、有预防未经审核的机内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
  4、对需要进行修改的机内会计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5、严禁反结账,严禁在同一会计期间多次结账。
  第九条  制定了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内容包括:
  1、定期对所有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机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严禁安装任何与会计工作无关的软件;
  3、有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和保密的措施;
  4、对修改和更换会计核算软件有严格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第十条  制定了规范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内容包括:
  1、定期打印各类会计资料,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年限保管;
  2、对于采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保存的会计资料。应采用双备份,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地点,并定期进行复制,以防会计资料的丢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意见自文到之日起实施,《江苏省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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