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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试点职业见习制度促进市区青年就业
发布日期:2007-03-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我市出台《常州市市区青年职业见习试行办法》,帮助我市青年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验,促进就业再就业。青年职业见习对象为具有我市市区城镇户籍,年龄在18至25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到30周岁),并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尚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见习期限为3--6个月。见习单位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共同确定。为引导和鼓励未就业青年职业见习,财政部门在2007年预算专项安排经费,对职业见习给予补贴。一是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职业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二是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在见习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但每期每人最多不超过200元。三是职业见习学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主要用于职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及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职业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见习单位愿意录用职业见习学员,可以提前终止见习,为其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学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职业见习学员及时办理用工录用手续,不得延长学员见习期限。见习单位招收录用见习学员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再约定试用期。见习单位应以不低于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标准按月为职业见习学员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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