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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策助推创新创业投资发展
发布日期:2007-06-1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一是放宽创投企业的注册标准,广泛吸纳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创投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加大三项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纳税。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
  (二)加大专项支持。整合政府政策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套衔接,形成支持合力,对创投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支持创投发展的资金政策。
  (三)给予配套奖励。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是完善创投服务机制。在加强人才培育、完善退出机制、拓展金融合作、健全中介体系、增进行业协作、完善服务平台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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