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政动态 >> 本局动态 >> 内容
 
土地出让金10%用于保障廉租房
发布日期:2007-11-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后,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将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昨天,财政部正式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这一旨在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的“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自8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按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此外,“办法”还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