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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1-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

  为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权益,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政策,并承担重残人员的生活救助管理工作。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

  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是指本人无收入或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本人有固定收入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正在服刑期间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五)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六)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七)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重残人员,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救助金,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标准随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四、救助程序

  救助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街道(镇)审核、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步骤实施。审批工作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或由本人委托的监护人、供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常州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审核。

  (三)街道(镇)对上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残联应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人员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重度残疾人相关情况提供民政部门作为审核依据,民政部门应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反馈残联。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

  对无固定收入业重残人员的生活救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渠道,参照城乡居民低保金承担比例执行,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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