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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年)〉的通知》(苏财综〔2007〕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年)》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07〕60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年)》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4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4〕99号)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年)》(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4〕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年)》
     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文件

财综〔2007〕3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保留。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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