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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标经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社〔200817 


关于落实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提标经费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统筹,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意见》(常发〔20081号)中提出“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元”的精神,经研究决定,2008年市级财政按参保人员人均增加5元补贴,即累计人均补贴为20元;各辖区按参保人员人均增加15元补贴,区级及区以下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希望各地落实贯彻好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人均筹资标准稳步提高。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农村 医疗 经费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42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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