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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保[2008] 7

常财社[2008]16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841,再次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各辖市及武进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市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8印发

共印35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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