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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绩〔20082 


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财政资金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支规模日益增长,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财政资金供求矛盾仍然突出。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对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乃至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也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立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是《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财政改革提出的要求,是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的指导意见》(常发〔20078号)关于“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逐步探索行政效能绩效考评机制”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以上要求,现印发《常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办法(试行)》。请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常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 办法 通知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214日印发

共印500

附件:

常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科学决策,逐步树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公共支出管理新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应用一定的分析工具和科学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率、效益、效果进行综合评定的一种政府管理行为。目的是建立规范的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制度,确立财政资金运用的绩效意识,加强财政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促进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提高。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政府基金等。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包括管理、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凡是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单位),以及委托非公共部门的经济实体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接受财政机关组织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年度预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公众服务满意度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公共资源占用情况;事业发展情况;支出行为的规范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运作情况;为完成预期目标制定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财政机关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订绩效评价的工作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组织分级分工实施。

各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财政部门开展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财政部门建立的绩效评价体系下,制定、落实各自的绩效评价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政效率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或者是同样效益目标下财政性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为基本依据,以如实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为前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科学规范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必须遵循规范的工作程序,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评价方法要体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准确、合理地反映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统一组织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并由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五)贯穿始终原则。对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要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申请财政资金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过程要加强绩效监管,支出完成后要对其绩效实现程度进行评价验收。绩效完成情况作为预算编制的科学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财政机关统一组织,财政直接组织评价和各部门(单位)组织自评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分级财政体制,负责组织本级绩效评价。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也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指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以下四种类型:

(一)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部门财政支出评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细化为行业分类或支出类型进行评价。

(三)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专项开支的项目进行的绩效评价。

(四)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实施主体不同,分财政直接组织评价、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评价两种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所谓重大项目,是指财政投入总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应主要采用“第三方”评价方式,即由财政部门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评价工作组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市委、市政府指定的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邀请审计、监察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绩效评价体系下,自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自评工作。自评工作纳入全市评价项目库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应在指标设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专家库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可以有选择地采用“第三方”评价方式。凡已经组织过评价试点,或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比较成熟的,部门可组织内部专家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须聘请外部专家的,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库抽选专家。

第十六条 自评工作要求。

(一)自评类型主要包括部门评价、下属单位评价、以及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的项目支出评价三种形式。部门如涉及多个行业类型或支出类型的,可细化为行业类型或支出类型进行自评。

(二)各部门(单位)组织的自评工作,从预算执行完成后一月内开始,4个月内完成。

(三)各部门(单位)组织自评,须事先拟定自评工作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工作方案应对所采用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于自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自评报告送达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格式和要求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工作考核。

(五)为保证自评工作的质量,财政部门以抽样的方式,对自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复核。

第十七条 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大于100万元,且未纳入财政部门直接评价的,原则上主管部门都应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应积极支持财政性资金管理部门(包括财政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的工作手段,加强财政性资金的跟踪管理。各资金管理部门运用绩效评价工具,对所管理的项目资金跟踪监督的,可比照自评工作办法,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自行选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已经组织过评价的项目,根据有关要求,需对其后续年度绩效状况进行跟踪管理的,可实施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应根据评价项目的难度、评价成本等因素,由组织评价的部门委派工作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评价,原则上应以上一年度已经建立或经过完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为评价工具。

第二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根据评价方法的要求,需要作动态分析比较的,可以选取若干年度的支出情况实施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档案和资料数据库管理。财政部门的评价工作机构应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和有关评价资料数据库,归集、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等数据资料、部门或项目的评价报告和评价数据。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应对自评项目实行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管理行为,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其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评价结果反馈阶段。

第二十五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总体规划,以及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确定绩效评价的对象。

(二)项目前期调研。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研讨评价需求,收集评价对象的基本信息。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表、数据分析和指标打分、撰写评价报告,以及提供有关绩效评价的理论、方法、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建议。

(四)拟定工作方案。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五)下达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应于开始评价前向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的具体实施者、指标体系和基础资料表、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工作程序:

(一)数据采集和调查问卷。评价对象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所附的评价指标、基础资料表,如实填报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于无法客观计量的指标和评价要素,由财政部门或受托工作机构,组织问卷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数据复核和现场评价。财政部门或受托的工作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填报的基础资料表及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料,至被评价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实地勘察、询问、检查核实填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数据处理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采集的评价基础资料和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估打分。在量化指标的基础上,综合现场评价信息,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四)提交综合评价报告。

l.评价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把握财政效率为核心的重点;数据准确,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和措施可行。

2.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项目概况或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数据和资料的来源、采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评价结论、成绩和问题分析(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部门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运行情况,投入和支出的结构,财政支出的效益、社会效果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专家建议(如对改进经费供给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等)、相关附件和附表(基础文件、分值及评分结果、评价专家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反馈阶段。

(一)评价报告揭示的主要成绩和问题,应当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专家评审组提出,并由专家评审组作出解释。专家评审组应根据交换的意见,复核评价报告结论的数据支持,补充需要说明的情况。经专家评审组最终确认的评价报告,由专家评审组成员集体签字生效。重大评价项目,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更高层次的专家进行评审。

(二)评价工作结束后,绩效评价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给被评价部门或被评价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以利于相关方面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第四章 评价工作手段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四)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五)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单位)的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九)国家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成本—效益分析法为基础,并综合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评估法等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按照投入产出的原理,将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支出投入与产出和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事业成本和财政资金运营效益和效率的评价方法。它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评价期情况与历史情况、同类支出在不同部门和地区的事业成本、效果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判法。对无法直接用评价指标计量的财政支出效果,可采取由专家组织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各项评价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分值高低评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数理模型法。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综合运用比较、因素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法等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建立部门预算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数理模型,利用开发的绩效评价软件系统和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处理、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量化测定绩效的基本手段。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即指标体系应充分涵盖投入、产出、成果、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信息。

(二)相关性原则。即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目标要有直接的关系。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要设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选择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评价目的和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五)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要考虑现实工作条件和实施评价的可操作性,确保评价工作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府投入情况、资源占有和使用情况、公共职能履行情况(包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成的数量和质量)、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组织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指标。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特点设定的指标。

第三十二条 指标体系的设计和确定必须经过现场调研,在充分吸收被评价部门的意见后,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集成。

第三十三条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衡量指标分值的尺度。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可比性”。以便从不同评价对象的差异中获得决策取向。评价标准一般应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极差等若干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标准制定,一般应以国颁行业标准、政策标准为首要,计算标准为其次,兼顾参考经验标准、历史标准、民间机构标准、其他地区标准、国际标准等,并在充分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综合集成。

第三十五条 评价标准的设定应兼顾地域性特征,重要的行业指标,应以全市为统一的地域单位,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库。在分类标准库构建成熟前,可采用替代的方法,如:横向比较法、历史动态比较法、预定目标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公众问卷调查法、专家评议法等方法,以确定评价对象的绩效水平。

第三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构成。专家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综合专家和行业专家。专家人员可以采取招聘、建立挂钩关系等方式组织。必要的时候可邀请地方人大、政协、行政监督部门、科研管理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专家库建设。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核心专家库暂按全市统筹的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以资源共享的方式,对专家资源实行集约化利用。专家工作规范的培训,由市财政统一组织。专家取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各评价实施主体可根据评价项目需要,到市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人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办法运作。辖市(区)财政部门可在市核心专家库之外,建立本地辅助专家库,作为核心专家库的有益补充。辅助专家库由各地自行管理,必要时也可纳入全市专家库联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其建立本地区的核心专家库。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数据处理,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评价数据的处理、积累和应用开发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本地区的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决策参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为政府科学合理配置财政资源、调整或优化公共支出结构、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依据。

各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及信息,经审核有效的,也可以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好的部门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的同类预算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制约。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支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机构,可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提出对支出项目加强财政监督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审计。对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论及财政部门的建议,提出加强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的措施。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对本部门的支出结构作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进一步优化办事方式,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并将调整、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人大、政协等立法、监督部门,以及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作为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重视评价应用数据的开发利用,逐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投入标准和投入方式。并结合地区均值水平和标杆水平,改进投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按照绩效导向的要求改革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流程,逐步实现绩效评价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为主要环节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新模式。

第六章 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的推进步骤

第四十五条 构建全市绩效评价体系,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工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全市推进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是:优先筹备绩效评价基本手段,全市统一规划工作资源,由易到难,积累条件,分步推广。

第四十六条 试点期间,优先探索针对行业类型、支出类型进行的绩效评价以及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针对行业类型、支出类型的绩效评价以财政直接组织评价为主要组织形式。需要实行市县联动的,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市性的评价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其他灵活性强、工作成本低的组织形式,积极探索部门支出评价、单位支出评价、公共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等各种类型的评价。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纳入全市绩效评价数据库,并动态更新,以服务于全市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结合财政支出管理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评价体系中长期规划,确定今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指导全市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四十九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及委托非公经济实体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绩效评价事项有关资料,拒绝、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同级财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财政机关依法对其开展财政检查或建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参加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同意,参加评价工作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如发现有违纪行为的,由财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执业行为规范的,可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于建立健全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在试点过程中逐步积累工作经验和方法,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评价体系。

第五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贷款的项目,可比照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配套工作办法,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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