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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常州市民办学校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财综〔200812



关于加强常州市民办学校
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民办学校:

为加强市区民办学校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和收费票据的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27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51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民办学校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票据的适用范围

民办学校票据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按规定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票据是民办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民办学校票据的种类

民办学校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取得收入、民办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及民办学校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结算均出具《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票样附后),民办学校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使用《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

三、民办学校票据的印制

《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票据印刷费用由民办学校与财政部门直接结算。

四、民办学校票据的申领与发放

200871日起,各民办学校统一使用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原使用的其他收费票据用至2008630,此后一律作废。

《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实行定期限量购领。民办学校首次申请购领票据时,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携带原使用的其他收费票据清理情况等相关资料,填写《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票据购领申请表》(以下简称“购领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

民办学校再次申领票据时,需携带“记录簿”,填写“购领申请表”,经审核后,即可继续购领票据。

五、民办学校票据的使用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也不得相互串用。在使用票据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民办学校票据的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学校票据的申请、购领、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及时检查学校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号码与收取资金,确保“钱随票走,票款一致”。定期盘点票据的使用、库存情况。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七、民办学校票据的缴验与销毁

财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票据采取缴旧领新办法,建立票据缴验制度。

民办学校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学校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由学校提出票据销毁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

八、违规处罚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票据,自觉接受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章程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常州市民办学校票据式样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票据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527印发

共印40

附件:

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

03ANO.

苏财准印(200 )00500 号

 

缴款人: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金 额

备 注

学费

 

 

 

本收据收费项目中的“代办费”限高中和职业中学填写。

住宿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

 

体检费

 

代办费

 

 

 

 

 

合 计

¥: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收费单位(盖章):         收款人: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收据

第三联: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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