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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对5.12地震重灾区来苏就业、就学、就医人员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价费〔2008143

常财综〔200817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5.12地震重灾区来苏就业、就学、就医人员

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5.12地震重灾区来苏就业、就学、就医人员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08200号、苏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地震灾区  收费  减免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4印发

  印:庄海云           对:严海峰               共印70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价费〔2008200

苏财综〔200847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对5.12

地震重灾区来苏就业、就学、就医人员免收

有关收费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为了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抗震救灾、重建家园,报经省政府同意,对来江苏就业、就学、就医的四川等地重灾区人员免收部分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费用的范围:凡是经国务院明确为地震重灾区的四川等省有家庭成员在地震灾害中伤亡或房屋严重受损的人员,在江苏就业、就学和因灾受伤由国家统一安排来苏就医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证明,享受免收本通知规定费用的待遇。 

二、免收费用的时间:就业人员自20086月至20116月止;就学人员自2008年秋季入学至20118月底止;就医人员则为国家统一安排来苏住院治疗期间。

三、免收的收费项目:

(一)有关就业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包括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二维条形码暂住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3、人事部门收取的聘用合同鉴证费,集体户籍管理费,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求职登记费,个人档案委托保管费;

4、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介绍成功服务费,自愿委托保管档案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6、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含分项收费);

(二)有关就学收费

对在我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重灾区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对在我省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重灾区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由国家统一安排在苏就读的重灾区学生的费用减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关就医费用

对国家统一安排来苏就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免收统一安排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医药费用。

各有关部门、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重灾区人员在我省就业、就学、就医有关费用减免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灾区人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

特此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震灾区  收费  减免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川、甘肃、青海、陕西等省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有关高校,有关省管医院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6月6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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