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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特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

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8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8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1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份         2008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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