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8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

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税收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77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