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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企业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927日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企业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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