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综〔200829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2008年)》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年)〉的通知》(苏财综〔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年)》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基金 项目 目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1020印发

共印40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综〔20084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2008)》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1号)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5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7)>的通知》(苏财综[200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基金 项目 目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9月9印发

共印200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