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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申报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贸委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比较有优势的企业“走出去”,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发展空间,是加速我市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增强“走出去”发展的信心和动力,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1.鼓励企业开展境外非贸易投资。重点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自然资源、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设立研发中心、收购境外品牌、参与境外开发园区建设。对当年在境外开办的上述各类非贸易企业,按中方投资额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具体标准为: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补贴3万元;投资额在5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补贴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补贴8万元;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补贴12万元。对当年批准的在境外设立的其他非贸易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补贴1万元;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2万元。(增资企业参照新批企业执行)

    2.鼓励各类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对当年批准在境外设立、投资额(开办费)在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贸易机构(包括贸易公司、商场)的中方投资者,给予0.5万元的开办费用补助;1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业务

    大力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扩大我市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领域和份额,鼓励企业开拓各类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尤其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设备输出项目。

    1.对于营业额完成全年工作计划且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进行奖励,具体标准: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5万元。

    2.鼓励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大项目。对已开工单体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3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项目奖励4万元;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万元。

    3.企业以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形式承揽项目的,每个已开工的总承包项目按合同额进行奖励。具体标准: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3万元。

    同一企业享受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2万元。

    (三)对外经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工程展览和国际工程项目投标的,给予摊位费、标书购置费50%的补贴。

    (四)积极开展外经项目推介活动,对重点国别、重点地区及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境外推介活动,经费控制在专项资金总额10%内。

    (五)组织“走出去”实务培训班;加强“走出去”服务平台建设,为外经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创造发展环境。

    二、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划拨程序

    (一)扶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当年未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5.未有拖欠财政性资金行为。

    6.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7.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书面文件。

    资金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领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逾期未申请者作弃权处理,不再补办。填妥后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外经处。

    (二)审核划拨:

    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三)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必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境外非贸易投资或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的当地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资金汇出的购汇支付凭证或实物投资物品报关单复印件。

    2.申请境外承包工程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经年审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3.申请境内外国际工程展览和国际工程项目投标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国际工程展览、项目投标的通知书,摊位费、标书购置费等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申请外经境外项目推介活动或举办“走出去”实务培训扶持的,必须提供境外项目推介、实务培训班等通知书复印件,实际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它说明材料。

    5.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三、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政策扶持、追回拨款等措施,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相应处理。

    同一项目已获得相同性质的中央或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申请常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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