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200810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109日后(109)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证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1026印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200810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109日后(109)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证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1026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