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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特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1112007814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8152008108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109日后(含109)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利息 个人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810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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