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0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11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 税务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40份      20081022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